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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
政策法规
2019-06-01    作者:大军    来源:扬州人社局 571

扬州市区(含江都区、邗江区、广陵区)按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执行,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;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.5元。

宝应县、高邮市、仪征市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,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0元;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.5元。

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报酬按小时计酬,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


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,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。

(一)加班加点的工资

(二)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,条件下的津贴。

(三)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。

(四)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