扬州市区(含江都区、邗江区、广陵区)按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执行,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;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.5元。
宝应县、高邮市、仪征市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,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0元;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.5元。
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报酬按小时计酬,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
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,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。
(一)加班加点的工资
(二)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,条件下的津贴。
(三)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。
(四)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